為依法依規處理中心城區違法違規建設行為,全面清理、甄別處理歷史遺留違法建筑,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城
市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湖南省實施
〈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中心城區實際,特制定本處理意見。
一、永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0年修訂)建設用地范圍內違法違規建筑的行政處罰和補辦法定規劃建設手續,適用本意見。
本意見所稱違法違規建設行為,是指法定基本建設程序手續不齊全,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
本意見所稱歷史遺留的違法建筑,是指2012年7月11日市委市政府頒發《永州市中心城區控違拆違工作實施方案》(永辦[2012]45號)前單體建筑主體工程已完工的違法違規建筑。
二、對違法違規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補辦法定基本建設程序手續,區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和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限期內可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整改完成后,按程序補辦手續。
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依法限期拆除,對按期自行拆除的,不予罰款;對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對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
不能拆除的違法建筑,是指以下三種情形:
1、拆除違法建設可能影響相鄰建筑安全的;
2、拆除違法建設可能損害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
3、拆除違法建設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違法建筑的查處
(一) 立案調查。發現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進行立案,收集、調取證據,完成調查終結報告。
(二) 實測和鑒定。市城鄉規劃信息中心對項目進行現場實測,完成規劃實測對比圖;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建筑工程結構質量鑒定評估機構對建筑物進行房屋質量安全鑒定,出具房屋質量安全鑒定報告。
(三) 影響評估和規劃定性。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技術論證報告和整改方案,執法支隊召集相關單位和專家進行違法建筑影響評估論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評估論證結論并進行規劃定性。
(四) 告知和決定。違法案件上報行政處罰案件審查小組辦公會議審查,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在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后,報行政處罰案件審查小組會議審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 整改和履行處罰。需整改的項目,建設單位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并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復核合格;有行政處罰的項目,建設單位須履行行政處罰;需拆除的項目,通報市控違辦和項目所在地冷區政府或園區管委會,由項目所在地政府依法組織強制拆除。
(六)規劃條件核實的建筑面積(計容積率)與規劃許可的建筑面積(計容積率)之差與規劃許可的建筑面積(計容積率)百分比在合理誤差范圍以內的,屬允許誤
差,不予處罰。合理誤差范圍按以下規定計算:1、總建筑面積在5000(含)平方米以內的,合理誤差為3%;2、總建筑面積在5000-10000(含)
平方米的,合理誤差為2%;3、總建筑面積在10000-50000(含)平方米的,合理誤差為1%;4、總建筑面積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誤差
為0.5%。合理誤差范圍內超建面積需補交超面積部分有關費用。
四、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辦理招投標、施工圖審查、質安監和建筑施工許可等法定基本建設程序手續,或者法定基本建設程序手續不齊全,但修建性詳細
規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規劃總平面圖已經審批,主體工程已完工的項目,由市規劃信息中心進行現場實測、市規劃執法支隊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進行違法建筑影響
評估論證,經有資質的建筑工程結構質量鑒定評估機構鑒定房屋結構安全合格并依法處罰后,經核實,符合或整改后符合規劃要求的,按補辦手續的規定予以補辦建
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中,超規劃條件容積率的,按永政辦發(2010)15號文件規定繳納超容積率部分的土地出讓金;綠地率少于規劃條件的,須按永政辦發
(2010)15號文件規定繳納異地綠化費。
經核實不符合經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規劃總平面圖的,責令整改,完成整改,規劃復核合格的,經有資質的建筑工程結構質量鑒定評估機構鑒
定房屋結構安全合格并依法處罰后,按補辦手續的規定予以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依法限期拆除。限期內自行拆除的,不予罰
款;限期內不自行拆除,需依法強制拆除的,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五、未按照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項目,經由違法建筑影響評估論證會論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和規劃定性,確認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限期拆除
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下發限期拆除決定書;對按期拆除的,不予罰款;對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并依法處罰。
1、擅自改變規劃條件的強制性指標且無法糾正的;
2、擅自改變用地性質的,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損害公共利益且無法自行改正的;
3、經有資質的結構評估公司檢測,房屋結構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4、不符合消防安全強制性規范的;
5、侵占現有的或者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道路、公共綠地、文物保護范圍和其他公共活動的場地進行建設并影響城市道路、公共綠地、文物保護范圍和其他公共活動場地的建設和功能的正常發揮的;
6、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對城市水源構成威脅的或嚴重污染城市環境的;
7、侵占城市高壓供電走廊、壓占城市地下管線的;
8、危及城市消防安全、防洪、排水及國防設施的正常運行,給城市安全造成隱患的;
9、損害城市文物古跡或嚴重影響歷史文化名城、歷史街區、風景名勝區及文物保護的
10、妨礙機場、鐵路、氣象正常運行的;
11、其他違反城市規劃的情況,后果嚴重,不拆除難以補救的。
(二)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并處罰款
對已形成的違法建筑,已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但又不能拆除且違規超建面積達到規劃許可面積50%以上的,依法無償沒收該建筑物單體超過規
劃許可部分的建筑物,沒收后的產權劃入國有資產。已無法沒收實物(如該建筑已經售出)或違規超建面積在規劃許可面積50%以下的,沒收當事人違法收入。違
法收入按照當事人出售違規部分所得價款計算;出售單方價款明顯低于同地段同類項目房地產評估價格的,按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同類項目單方價格確定。城鄉規
劃主管部門在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的同時,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照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項目,經由違法建筑影響評估論證會論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和規劃定性,確認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
建筑物未按照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規劃總平面圖規定的退界和平面位置布局要求、退讓道路紅線和布置建筑物平面位置進行建設的,臨街
(路)建筑(含建筑基礎、地下室)臨街(路)面不侵占道路用地、不影響管線等基礎設施、退讓道路紅線不影響人行道使用,其他方向雖退界不足但已取得相鄰方
同意(相鄰雙方達成協議),配套設施基本符合規劃,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符合規劃條件或已經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規劃總平
面圖要求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1、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符合規劃條件規定的,經依法處罰,予以辦理規劃條件核實。
2、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超出規劃條件規定的,但符合已經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規劃總平面圖的,按照永政辦發(2010)15號文件規定繳納超容積率部分土地出讓金和異地綠化費并經依法處罰后,予以辦理規劃條件核實。
(二)未按照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規劃總平面圖規劃的建筑層數、基底面積進行建設,擅自增加建筑層數、增大基底面積,導致建筑密度增大、容積率提高、綠地率減少,與規劃許可不符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屬分期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建設單位應主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調整下一期規劃(下一期工程應處于尚未開工或僅有部分項目開工的情況),讓整個項目的建
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指標控制在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的指標范圍內。已建部分未按規劃許可建設已經依法處罰并經具有資質的結構評估公司出具房屋質量安全合
格鑒定報告,如將多層建成高層,還需報建戶自行負責提供消防部門的鑒定意見,繳納有關費用后,方可補辦超面積部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辦理該期規劃條件
核實。待整個項目開發完成,配套設施按要求建設,容積率、綠地率未超控規指標或雖超規劃條件但已按永政辦發(2010)15號文件規定繳納了超容積率部分
土地出讓金和異地綠化費后,方可辦理后期規劃條件核實。
七、違法建筑補辦手續的一般程序:
(一)建設單位完成整改并履行行政處罰后,持《永州市中心城市補辦規劃許可手續操作辦法(試行)》(永規建發[2008]25號)第十四條規定的所需資
料、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票據(超容積率的,須提供繳納超容積率部分土地出讓金票據;少建綠地率的,須提供繳納異地綠化費票據)及整改復核合格意見,到市
政務中心規劃報建窗口申報。
(二)項目報經市規劃項目審查小組會議審查同意后,按程序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繳費后,核發規劃條件核實單。
八、園區工業企業項目和市級以上重點工程,主體已完工的項目,能滿足消防和房屋結構安全要求的,按程序予以補辦手續;不能滿足消防和房屋結構安全要求的,
限期改正,整改完成后按程序補辦手續;其罰款可按照市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相關政策減輕處罰(即取行政處罰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
施影響的,不予辦理規劃建設手續,依法限期拆除。
中心城區建設用地范圍內保障性住房和公益性項目的處罰和補辦手續,參照本意見中工業企業項目執行。國家、省、市有優惠政策和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2010年7月5日前已完工的安置房,按市城鄉規劃委員會2009年第1次會議研究的意見和《永州中心城區安置建設違反規劃的處理意見》(永規建函[2010] 296號)的規定進行處理。
2010年7月6日以后完工的安置房,參照本意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